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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

 文章来源: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       发布时间: 2019-11-19    点击次数: 786

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

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办理要求,从而便于行政相对人提前了解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、法定办结时限和所需的申请材料等;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对象和工作人员参考;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对象为申请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
受理机构 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
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
申请接收 联 系 人:闫闰间 联系电话:010-68205962,68208288(传真) 办公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708 电子邮箱:yanrunjian@miit.gov.cn
办理方式 在线办理、现场办理、邮寄办理(申请可快递或面送至办公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708) 办理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。不予许可的,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;准予许可的,颁发《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》
咨询途径 在线咨询、电话咨询(咨询电话:010-68205962)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:中纪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组 投诉电话:010-68205772
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708 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上午8:00-12:00,下午13:00-17:00
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,将获得《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》;审批结果可通过行政许可结果公开系统(http://shenpi.miit.gov.cn/)进行查询
结果送达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,行政相对人可通过政许可结果公开系统(http://shenpi.miit.gov.cn/)进行查询;准予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《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》并通知申请企业获取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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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申请条件和限制

  • 申请材料

  • 办理流程

  • 收费依据及标准

  •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

  • 审批依据

  • 附录

申请条件

提示: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

申请方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,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不予以许可:

(一)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;
(二)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。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、运营管理人员、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,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;
(三)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;

(四)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;
(五)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;
(六)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数量限制

无数量限制

禁止性要求

无。